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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支持
一、 发货流程:
      1. 厂家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货,如有特殊情况以双方协商的时间为准。
      2. 发货前应当确认发货信息,征得客户同意后再发货。
      3.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,卖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址、收货人信息发货,并负责将商品送达到客户指定的收货地址。
      4. 如商品需要客户到指定地点提取的,应当在合同页面显著位置描述予以说明,并在发货前告知客户并征得客户同意。如发货地点没有与客户确认需要自提商品的,客户有权拒绝签收商品。
      5. 厂家在发货后应及时将商品信息、快递信息存档保留以便客户需要查询物流信息。
 
二、 收货信息核实:
      1. 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向卖家提供准确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信息。客户在提供收货人信息时,可以选择本人或者他人作为收货人。客户选择他人作为收货人,该收货人违反本规范约定义务的,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。
      2. 消费者需要变更合同中的收货地址或收货人信息的,应当在商品发出前与厂家取得联系征得厂家明确同意,或协商进行处理。
      3. 因客户填写的收货地址和(或)收货人信息不准确,或者未经厂家同意要求变更收货地址或收货人信息,导致厂家发货后商品无法送达的,运费由客户承担。
 
三、 商品配送与签收:
      1. 厂家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在派送商品时应当主动联系收货人,而不应在未征得收货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商品交由小区保安、门卫、公司前台等人签收。
      2. 厂家应与物流公司约定,在提供配送过程中,应遵守双方约定的相关规则规定的标准及规范,为客户提供满意的配送服务,积极提升客户满意度。
      3. 厂家按照约定发货后,收货人有及时收货的义务。收货人可以本人签收商品或委托他人代为签收商品,被委托人的签收视为收货人本人签收。
      4. 客户只填写了收货地址,但没有填写收货人或填写的收货人信息不特定,商品在收货地址被签收的,该签收视为客户本人签收。
 
四、商品验收 :
     1. 收货人签收商品时,应当对商品进行验收。
     2. 涉及商品表面一致的事项,收货人应当在签收商品时进行验收。 本条所称“表面一致”,是指凭肉眼即可判断所收到的商品表面状况良好。表面一致的判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形状、大小、数量、重量等。
     3. 收货人签收商品时发现表面不一致的,有权拒绝签收商品。 厂家应在商品拒收后及时联系客户,进行处理。
     4. 对于需要先签收再打开包装查看的商品,收货人应当要求承运人当场监督并打开包装查看,如发现表面不一致,应当在签收单(收货人联和承运人联)上备注详细情况并让承运人签字确认或者直接退回商品。
     5. 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商品的,运费由客户自行承担。
     6. 收货人拒绝签收商品后,厂家应当及时联系承运人取回商品。
     7. 因厂家怠于取回商品所产生的额外运费、保管费等费用由厂家承担。